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现代金融服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管控创新风险的做法。
《北京四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解读》系列将从多角度介绍北京四板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系列(二)将主要为您解读《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为《规则》)和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上规定的差异。
《办法》按照投资者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将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划分也是此办法与证监会132号令《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本中心《规则》的显著区别之一。
《办法》第八条(一)和(二)与本中心《规则》第三条(一)和(二)基本相同,而由于《办法》所适用的范围不同,在第八条的(三)中还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也纳入范围之内。
《办法》第八条(四)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专业投资者标准,以及对于自然人作为专业投资者标准,在资产和投资经历、职业资格认证方面比本中心《规则》更加严格。本中心《规则》第三条相应规定如下:
证监会《办法》第十条规定,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在第十一条还列明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相互转化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