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法规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重大突发事件管理办法

2022-09-26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 3717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重大突发事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股交)各项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规范风险控制工作,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健康、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北股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与北股交业务有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或者已经严重影响北股交业务正常开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规定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属情形:

(一)管理类重大突发事件

1.北股交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北股交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2.北股交领导班子成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事件;

(二)经营、财务类重大突发事件

1.北股交经营和财务状况持续、严重恶化,可能导致北股交业务无法继续开展的事件;

2.与北股交业务有关的涉嫌非法集资的事件;

(三)环境、社会类重大突发事件

1.可能对北股交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安全事件;

2.国内外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政策变化,足以影响北股交业务正常开展的事件;

3.与北股交业务相关的10名以上企业、投资者、会员机构集体上访以及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虽然不足10名但影响恶劣的事件;

4.5名以上企业、投资者、会员机构集体起诉北股交的事件;

(四)系统类重大突发事件

北股交计算机系统发生系统性故障,造成大量数据资料丢失,或者导致业务系统、财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可能对北股交业务有关的企业、投资者、会员机构或北股交利益产生损害的事件;

(五)信息类重大突发事件

1.网络上大量散布、广泛传播北股交负面信息的事件;

2.北股交在业务经营或者资金存管结算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事件;

(六)其他严重危及北股交业务稳定开展的事件

第三条北股交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四条北股交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业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北股交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非常设机构,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成立,处置终止后解散。北股交领导班子可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决定是否成立指挥中心。

第六条北股交领导班子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议职能部门制订、修改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章制度;

(二)指导职能部门搭建、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系;

(三)北股交系统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接受和处理;

(四)监督、检查北股交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五)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及股东报告北股交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北股交各业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业务突发事件日常预警、监测和报告;

(二)负责本部门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三)负责本部门业务突发事件信息披露工作;

(四)撰写本部门业务突发事件工作总结,总结处置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 应急预案编制和突发事件处置流


第八条北股交风控合规部(法律事务部)负责编制北股交综合应急预案,北股交各部门根据部门情况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处置流程主要包括核实评估、启动预案、事件处理、信息披露、终止预案。

第十条北股交领导班子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核实、确认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评估其是否属于北股交重大突发事件,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处置预案并部署落实。

第十一条北股交领导班子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决定是否成立指挥中心以及是否启动预案。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在指挥中心统一部署安排下执行指挥中心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出现后,北股交将及时予以公告,并可视情况需要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调整交易时间、中止交易、终止交易等紧急措施。

第十四条当北股交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所涉主体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

第十五条北股交将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及股东报告突发事件及处置信息。

第十六条突发事件处置完成或导致突发事件的原因消除后,北股交领导班子可以根据发展态势,终止应急预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北股交其他制度就相关业务重大突发事件管理作出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北股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股权交易中心重大突发事件管理办法(试行)》(京股交发〔202033号)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