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政策
东城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若干意见 (东政发〔2014〕25号)
本意见所称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是指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是指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重点拟上市挂牌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东城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登记,拟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全国及区域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上市;
(二)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拟挂牌上市板块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要求;
(三)运作较为规范,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四)主营业务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布局和产业发展方向,属于重点支持或具有特色优势的行业;
(五)已制定上市挂牌计划,并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上市挂牌合作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相应服务协议。
第三条 东城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是本意见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政策有关的信息发布、项目征集、项目评审、资金筹措、政策兑现、上市挂牌后持续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成为重点拟上市挂牌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城区重点拟上市挂牌企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统计登记证复印件;
(三)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一年缴税证明;
(五)申请单位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挂牌合作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为多页的,除首页加盖公章外,还应当加盖骑缝章。
第五条 建设重点拟上市挂牌企业资源库,对企业发展情况等基础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建立由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等联合参与的促进企业上市挂牌服务合作机制,促进信息共享、项目对接、辅导培训等工作,打造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的机构链条、产品链条和服务链条。
第七条 对于我区重点拟上市挂牌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符合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市、区有关专项。
第八条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拟上市挂牌企业申请我区专项资金。
第九条 我区重点拟上市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奖励100万元人民币;上市挂牌成功后,奖励50万元人民币;通过上市挂牌融资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享受奖励后,企业必须在东城区持续经营不少于5年,若5年内迁出东城区的,应退回上市挂牌过程中及上市挂牌后享受的所有奖励资金。
第十条 申请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城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统计登记证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挂牌合作协议;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一年缴税证明;
(五)有关单位或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受理函;
(六)企业上市挂牌的获批文件;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加强对区内服务企业上市挂牌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引导,对为我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驻区中介机构给予资金奖励。对支持企业在场内市场上市的中介机构按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40万的资金奖励,对支持企业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中介机构按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30万的资金奖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奖励上市保荐机构。
第十二条 鼓励驻区股权投资机构支持我区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被投资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并在挂牌交易所融资额达到3000万元后,给予股权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申请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的企业在申报获取政府扶持政策时应遵循诚信原则,有任何瞒报、虚报或者编造鼓励条件的,不能获得扶持资金或区配套服务。对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的,一律予以追回资金,并取消企业享受政府扶持资金和区配套服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 本意见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政策相同时,先执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政策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部分,补充执行。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东城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备注:目前该政策已暂停实行。如有疑问请致电东城区金融办,电话:010-65258800-8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