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政策

怀柔区企业提质增效专项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2016 年5月24日)、怀柔区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2016-12-23 6599


怀柔区企业提质增效专项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2016 年5月24日)


依据《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怀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申报享受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在怀设立或建设实施的企业(项目)或经济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

2.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

3.项目实施符合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

4.符合怀柔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相关指标要求;

5.在怀柔区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等手续,依法诚信经营的企业;

6.新引进项目符合怀柔区项目准入标准。僵尸企业、经营不善企业及已列入怀柔区退出转移企业名录的企业,不能申报享受该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二)申报具体要求

申报上市融资项目的企业须无不良记录或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发生。


二、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技改升级支持

对符合怀柔区产业发展政策的工业技改升级项目给予投资补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支持,总额不超过400 万元。对于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 万元(不包括土地及地上物购置费)的“高精尖”制造业项目可参照本条执行。

申报材料要求:

1.《技改升级投资项目支持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分析;

3.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当期财务报表复印件;

5.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6.投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7.其它需企业提供的材料。


(二)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本条支持内容按照非工业企业向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申报,工业企业向区经济信息化委申报)

1.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奖励。

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后,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奖励;企业成功在主板(含中小板)上市,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奖励,企业成功在创业板上市,给予一次性200 万元补助奖励。

(1)申请上市辅导期补助申报材料要求。

①《怀柔区企业上市补助资金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所签订辅导协议的复印件;

④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的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复印件;

⑤证监会出具的上市受理相关文件。


(2)申请已上市补助申报材料要求。

①《怀柔区企业上市补助资金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交易所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批文。


2.境外上市和挂牌奖励。

企业在境外知名资本市场上市和挂牌,给予一次性400万元补助奖励。


申报材料要求:

(1)《怀柔区企业上市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境外市场公开发行的批文。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奖励。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60万元,对于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企业,追加一次性补助奖励40万元。

(1)挂牌奖励申报材料要求。

①《怀柔区企业上市补助资金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关于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2)追加奖励申报材料要求。

在挂牌奖励申报材料基础上,提供纳入创新层证明资料。

4.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

对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择优给予不超过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励。

申报材料要求:

(1)《怀柔区企业上市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财务股份协议复印件;

(4)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相关确认材料。

企业应于完成辅导、上市、挂牌之日起1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视同放弃。企业向上一级市场转板,补助奖励金额实行差额补贴。享受财政资金奖励企业,如10 年内迁出本区,应退还所享受的奖励资金。


(三)企业参与标准制订支持

对参与制订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或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发布或经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正在执行的国际标准项目,给予企业不高于5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参与制订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的正在执行的国家标准项目,给予企业不超过3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参与制订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编号、发布的正在执行的行业标准项目,给予企业不超过2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企业参与标准制订支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参与标准制订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需企业提供的材料。


(四)企业商标战略和品牌建设

支持本区企业使用自主品牌当年获得市级著名商标认定的,给予不超过25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本区企业使用自主品牌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不超过5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企业商标战略和品牌建设项目支持资金申请表》;

2.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有效期内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5.其它需企业提供的材料。


(五)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支持

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的,给予不超过5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级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支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通过相关认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其它需企业提供的材料。


(六)企业工游融合支持

对于开展工业游的企业,新增设施、设备投入不低于200 万元的,经认定给予其投资总额10%的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建立产品展示销售中心的,且展示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企业,经认定给予其不高于50 万元的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企业工游融合项目支持资金申请表》;

2.项目情况说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设施、设备投资发票复印件;

5.展示销售中心平面图及现场图片;

6.其它需企业提供的材料。


三、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区经济信息化委于当年11月15 日前对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区经济信息化委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12 月10 日至30 日(雁栖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申请需经开发区管委会出示意见,镇乡所属企业申请需经镇乡政府出示意见),各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五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区经济信息化委。申报享受上市融资支持的企业按照上述要求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经济信息化委。


(三)区经济信息化委于次年1 月20 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审查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化委会商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通过后,于次年5月底前兑现专项支持资金。企业纳税属区本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纳税属镇乡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支付。


(四)当年对企业单体项目的各项支持资金按其申报的单项最高额进行核定兑现,各专项资金政策内部单独条款对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四、项目及资金监督与管理


拟申报享受当年度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需从当年3 月份开始,于每月10 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经济信息化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项目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要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及区经济信息化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企业,区财政有权要求企业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本细则自2016 年1 月1 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细则将随之调整。

怀柔区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依据《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怀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申报享受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在怀设立或建设实施的企业(项目)或经济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

2.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

3.项目实施符合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

4.符合怀柔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相关指标要求;

5.在怀柔区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等手续,依法诚信经营的企业;

6.新引进项目符合怀柔区项目准入标准。僵尸企业、经营不善企业及已列入怀柔区退出转移企业名录的企业,不能享受该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二)申报具体要求

1.申报平台建设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须在怀柔区生产经营;

(2)平台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

(3)平台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2.申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须在怀柔区生产经营;

(2)项目各项手续齐备,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 年;

(3)新增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配套服务能力投资不得低于10%;未新增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装修和水、电、气等设施投资不得高于50%;

(4)新建、扩建标准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入住户数的比率不低于80%。


3.申报贷款贴息支持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企业须在怀柔区生产经营;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4)以传统方式融资申请资金支持的,须符合本区重点鼓励产业发展方向;

(5)与金融服务机构正式签订承销协议、募集说明书、信托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正式合同文本,且资金已实际到位。


4.申报担保费奖励资金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具备相关融资担保资质;

(2)为本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规模比上年增长10%以上,且年度内对区内企业月平均担保贷款余额不低于2 亿元;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5.申报互助融资支持,需满足以下条件: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2)金融机构具备相应的金融产品和开展相关业务的能力。


二、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支持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

对符合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认定条件、运营良好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项目单位建设投资(含硬件、软件)总额的20%给予支持,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80 万元。平台被认定为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后,再给予20 万元的一次性追加支持,认定为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后,再给予一次性50 万元的追加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怀柔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表》;

(2)《怀柔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在年检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

(6)《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7)其它需企业提供的材料。


2.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支持。

对符合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申报条件的,且符合本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的小企业创业基地,按照当年项目单位为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而进行的信息化建设和改造项目投资总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认定为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后,给予20 万元的追加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怀柔区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

(2)《怀柔区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环境建设项目支出明细表》;

(3)《怀柔区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环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

(4)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资料,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固定资产投资登记表、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②申请服务环境建设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已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

③已投入资金支付凭证;

④购置设备清单;

⑤《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⑥其它需企业提供的材料。


(二)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


1.贷款贴息支持。

对符合国家金融管理政策以创新方式进行融资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标准为项目当年直接融资额的3%,最高不超过40 万元;对融资过程中有担保公司参与的,再给予直接融资额1%的担保费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10 万元。对以传统方式进行融资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标准为项目当年新增融资额的2.5%,最高不超过25 万元。创新融资包含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债等新型融资模式,目前征集项目以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债为主,以后根据市场的调整相对增减创新融资产品。创新融资项目申请贴息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年。


申报材料要求:

(1)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的企业申请创新融资资金支持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怀柔区中小企业集合****融资贴息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它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 ;

④参与发行集合票据的,提供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复印件;发行集合信托的,提供信托贷款合同复印件;

⑤资金到位凭证(如银行出具的收账通知、客户回单、资金汇划凭证、银行对账单等)复印件;

⑥企业简介;

⑦融资到位前一年度审计报告和申请贴息当期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⑧还本付息凭证(续贴息项目提供);

⑨《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2)办理融资租赁项目的企业申请创新融资资金支持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怀柔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贴息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其它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 ;

④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

⑤以售后回租方式开展的或虽以直接租赁方式开展但融资租赁公司委托企业采购融资标的物的,提供资金到位凭证;以直接租赁方式开展但融资租赁公司直接采购融资标的物的,提供相关发票或向融资租赁公司索取加盖融资租赁公司公章的发票;

⑥企业简介;

⑦融资到位前一年度审计报告和申请贴息当期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⑧还本付息凭证(续贴息项目提供);

⑨《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3)办理私募债项目的企业申请创新融资资金支持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中小企业私募债贴息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其它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 ;

④中小企业私募债募集说明书、证交所出具的《接受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⑤ 融资资金到位凭证(如银行出具的收账通知、客户回单、资金汇划凭证、银行对账单等)复印件和承销费发票复印件;

⑥企业简介;

⑦融资到位前一年度审计报告和申请贴息当期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⑧还本付息凭证(续贴息项目提供);

⑨《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4)以传统方式融资的中小微企业申请融资贴息支持的,须符合我区重点鼓励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怀柔区中小企业传统方式融资贴息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等其它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 ;

④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与金融机构贷款的月平均额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借款合同、入账凭证、还款凭证;已经实际付息的,提供付息证明,如利息计算清单、银行出具的付款、转账回单等);

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申请贴息当期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⑥企业简介;

⑦《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2.互助融资支持。

对采用互助基金方式或共同投入保证金方式融资的,按不高于基金或保证金规模的10%投入引导,每年安排不超过500 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由区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互助基金管理相关要求或特定的金融服务业务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进一步推动和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3.担保费奖励支持。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本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规模比上年增长10%以上,且年度内对区内企业月平均担保贷款余额不低于2亿元,给予不高于6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申报材料要求:

(1)《怀柔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费奖励申请表》;

(2)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上一年度及本年度担保业务汇总表(包括上一年底在保金额、当年新增、解保及在保金额)及明细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业务类别、每笔担保业务合同的主债权人、债务人、担保金额及每笔担保业务合同的履行情况等);

(5)资金申请报告;

(6)《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三、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区经济信息化委于当年11月15 日前对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区经济信息化委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12 月10 日至30 日(雁栖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申请需经开发区管委会出示意见,镇乡所属企业申请需经镇乡政府出示意见),各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五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区经济信息化委。


(三)区经济信息化委于次年1 月20 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审查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化委会商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通过后,于次年5月底前兑现专项支持资金。企业纳税属区本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纳税属镇乡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支付。


(四)当年对企业单体项目的各项支持资金按其申报的单项最高额进行核定兑现,各专项资金政策内部单独条款对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四、项目及资金监督与管理

拟申报享受当年度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需从当年3 月份开始,于每月10 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经济信息化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项目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要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及区经济信息化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于享受购买或租赁厂房、办公用房支持的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厂房或办公用房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要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本细则自2016 年1 月1 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细则将随之调整。


怀柔区调整疏解专项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略(详见附件1)

【附件1】怀柔区企业提质增效专项支持资金实施细则.pdf

【附件2】--2016资金政策细则附件13号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