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政策
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项目资金申报
项目一
项目名称: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方式:
(一)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可于挂牌一年内参照辅导期资金标准申报该企业中介费用补贴,补贴根据其整体情况、未来发展前景,及对区域经济影响情况,补贴上限50万元。挂牌起始日以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企业挂牌通知书的挂牌日期为准。
(二)四板挂牌企业成功在主板(含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可以参照培育期资金标准一次性申报上限120万元的培育期中介费用补贴。
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从而发展壮大。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并购重组的企业,给予50%的中介费用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中介费用是指企业并购重组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费用。
申报指南:
第一章 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第一节 培育期资金
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二、申报时效: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挂牌转板企业可申请培育期资金。
三、申报材料:
(一)拟上市企业申报须提交资料
1.表格
(1)《培育期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表头盖公章)。
(2)《申报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加盖财务章和公章)。
2.材料
(3)《培育期资金申报企业承诺函》(见附件3,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第1年申报培育期资金须提交由合作券商撰写的申报当年的推荐意见(见附件4);第2年须提交《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的关于xxx 公司辅导备案登记的受理函》;第3年须提交《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近3个年度的审计报告;最近1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7)按季度划分的上市计划安排表,以及与券商签署的上市协议复印件。
(8)中介费用明细统计表(见附件8)及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中介费用凭证。每笔费用须提供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
(9)国家级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如有则提供,非高新企业不要求提供)。
(二)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后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
1.表格
(1)《培育期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表头盖公章)。
(2)《申报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加盖财务章和公章)。
2.材料
(3)《培育期资金申报企业承诺函》(见附件3,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近一个自然年度的财务数据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6)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署的上市协议复印件。
(7)中介费用明细统计表(见附件8)及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中介费用凭证。每笔费用须提供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
(8)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以及其他转板上市相关证明文件。
(9)国家级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如有则提供,非高新企业不要求提供)。
第二节 辅导期资金
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二、申报时效: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上市挂牌企业可申请辅导期资金。
三、申报材料
(一)境内上市企业申报须提交资料
1.表格
(1)《辅导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表头盖公章)。
(2)《申报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加盖财务章和公章)。
2.材料
(3)《辅导期资金申报企业承诺函》(见附件6-1,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中介费用明细统计表(见附件8)及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中介费用凭证。每笔费用须提供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
(7)《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其他证监会、交易所有关上市证明材料。
(8)国家级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如有则提供,非高新企业不要求提供)
(二)境外上市企业申报须提交资料
1.表格
(1)《辅导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表头盖公章)。
(2)《申报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加盖财务章和公章)。
2.材料
(3)《辅导期资金申报企业承诺函》(见附件6-2,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上市主体与申报企业的关系及上市有关合规材料。
(7)境外上市主体与境内申报主体之间关于资金往来及利润转移的等相关协议;
(8)境外上市主体与境内申报主体出具的说明。(见附件9)
(9)中介费用明细统计表(见附件8)及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中介费用凭证。每笔费用须提供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
(10)提供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证明文件。(交易所、监管部门文件等)。
(11)国家级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如有则提供,非高新企业不要求提供)
(12)上市主体工商注册有关证明文件。
(三)三板挂牌企业申报须提交资料
1.表格
(1)《辅导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表头盖公章)。
(2)《申报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加盖财务章和公章)。
(3)《三板挂牌企业融资交易表》(见附件7)
2.材料
(4)《辅导期资金申报企业承诺函》(见附件6-1,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7)中介费用明细统计表(见附件8)及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中介费用凭证。每笔费用须提供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
(8)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批复》,或全国股转系统《关于同意XX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9)国家级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如有则提供,非高新企业不要求提供)。
(1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企业税收中区级贡献、区级收入部分测算见附件10)。
(四)四板挂牌企业申报须提交资料
1.表格
(1)《辅导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表头盖公章)。
(2)《申报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加盖财务章和公章)。
2.材料
(3)《辅导期资金申报企业承诺函》(见附件6-1,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中介费用明细统计表(见附件8)及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中介费用凭证。每笔费用须提供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
(7)《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关于同意XX公司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函》
(8)国家级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如有则提供,非高新企业不要求提供)
(9)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企业税收中区级贡献、区级收入部分测算见附件10)。
第三节并购重组中介费用补贴
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四十二条
二、申报时效: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发生并购重组的企业可申请并购重组中介费用补贴资金。
三、申报材料
(一)表格
1.《并购重组中介费用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1,表头盖公章)。
2.《申报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二)材料
1.并购重组中介费用补贴申请书(包括申请事项、企业情况介绍、并购情况介绍、投资、纳税情况及发展规划,申报企业为并购主体,且是海淀的企业。)
2.申报企业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正、副本)
3.申报企业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正、副本)
4.申报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正、副本)
5.《并购重组中介费用补贴申报企业承诺函》(见附件12,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证监、交易场所(如全国股转系统、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等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等相关并购重组证明文件。
7.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中介费用凭证。每笔费用须提供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
注:上述材料先行准备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初审合格后再根据需要提供材料。
第二章 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报、审核流程
(一)网上填报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在核心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一受理平台(http://210.75.222.58/)根据提示在线提交材料。
(二)报送纸质材料
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按照提交材料清单的顺序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申请表格再单独报送两份),加盖单位骑缝章,报送至北京市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三)区政府审核
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意见,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四)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二、政策咨询
由北京市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促进企业上市服务中心、金融发展科接受政策咨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西403室、东302室、东303室
邮编:100195
电话:88493426、88496397、88495722(并购重组)
传真:88496397
邮箱:ipojinrong@163.com网址:www.hdfsd.gov.cn
附件:促进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申报表格、材料
并购重组专项资金申报表格、材料
项目二
项目名称: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
扶持方式:拟在四板挂牌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30万元补助;完成挂牌后,给予20万元补助。
申报指南:
一、申请项目: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
二、执行依据:《顺义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办法》(顺政发〔2014〕27号) 及《顺义区支持创业企业上市发展办法》(顺政发〔2015〕33号)
三、办理机构:北京市顺义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服务科
四、办理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站前街顺鑫国际商务中心955室
五、联系电话:010-60406061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 9:00-12:0013:00-18:00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境内外上市奖励、新三板挂牌奖励企业应符合《顺义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办法》(顺政发〔2014〕27号)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并按照第十二条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请新三板改制奖励、四板挂牌奖励及孵化机构、关联中介机构奖励的企业应符合《顺义区支持创业企业上市发展办法》(顺政发〔2015〕3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并按照《办法》附件1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八、申请材料:
● 拟在境内外上市企业:
(一)申请改制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2.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
4.市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登记受理。
(二)申请辅导期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所签订辅导协议的复印件;
4.企业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所签订的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的复印件;
5.证监会出具的上市受理相关文件。
(三)申请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交易所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批文。
● 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
(一)申请新三板改制奖励扶持资金的创业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2.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复印件。
(二)申请新三板挂牌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2.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同意公司股票挂牌转让的函。
● 拟在四板挂牌企业:
(一)申请四板改制奖励扶持资金的创业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2.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
(二)申请四板挂牌奖励扶持资金的创业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关联中介机构签订的推荐挂牌协议复印件;
4.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关于同意企业挂牌的函。
● 引进创业企业的孵化机构及关联中介机构:
申请引进创业企业奖励扶持资金的孵化机构及关联中介机构应交下列材料:
1.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2.孵化机构、关联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进的创业企业工商、税务已完成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
4.监管机构出具的关于同意企业挂牌、上市的确认材料;
5.中介机构与企业关于入区发展的相关说明。
以上所提交材料1式2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九、工作流程:
(一)通过委办局、乡镇、功能区推荐和企业自荐的方式,筛选在顺义区注册、纳税且有上市意愿,财务状况良好的优质拟上市企业,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填写《拟入库企业信息基本情况表》,经审核后纳入顺义区上市培育企业资源库。
(二)满足上市奖励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填写《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按照《顺义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办法》(顺政发〔2014〕27号) 及《顺义区支持创业企业上市发展办法》(顺政发〔2015〕33号)的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三)区金融办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真实性与有效性。
(四)区金融办初审通过后报请区政府,区政府批复财政局研提意见,财政核实相关情况后报请区政府兑现奖励扶持资金。
(五)区政府同意申请后,企业填写直接支付印鉴,金融办填写顺义区区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送至财政局。
(六)由财政局直接将奖励扶持资金拨付给企业。
附件:1.《顺义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办法》
2.《顺义区支持创业企业上市发展办法》
3.《顺义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4.《企业信息基本情况表》
项目三
项目名称:石景山区关于支持大众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中关村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
受理单位:中关村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
相关政策:《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支持范围:在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挂牌的企业。
扶持方式: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解读:此项目属于暂行办法,具体申报细则未出暂缓实施。
项目四
项目名称:海淀区人民政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上企业上市奖励项目
扶持方式:企业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20万元。
申报可参照下面政策或致电海淀金融办,电话:010-8849468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促进园区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为加强对该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科园发〔2006〕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支持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改制上市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作为本办法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宣传培训、企业改制辅导、受理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申请等工作。
第四条 园区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一)凡申请成为中关村科技园区改制上市重点培育计划的企业,已由专业机构辅导下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
(三)园区企业及与园区企业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且其相关申请已被有关主管部门受理。
第二章 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
(三)由服务机构组织进行改制辅导;
(四)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五)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第六条 申请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
(三)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定相应服务协议;
(四)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备案文件。
第七条 申请上市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
(三)企业及与之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四)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的相关申请已被有关主管部门受理。
第八条 企业改制上市资助金额应依据下列标准:
(一)企业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20万元。
(二)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支持50万元。
(三)境内上市资助: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每家企业支持200万元。
(四)境外上市资助:企业与券商签定有关上市协议,且其有关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后,每家企业支持200万元。
第九条 每家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每家企业每项资助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条 进行企业改制、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及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的半年内向服务中心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一条 进行企业改制、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及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一年内申报园区其他公共政策支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第三章 改制上市重点培育计划企业的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凡是有改制或上市(含代办报价转让系统)意向的园区企业,可从www.tzzgc.org.cn上下载相关文件,并填写《改制上市重点培育计划企业登记表》一式两份,向服务中心提出报名申请。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定期将企业报名登记情况汇总后报送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并通过“投资中关村”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助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改制上市资助的企业应填写相关资助申请表。企业可从www.zgc.gov.cn及www.tzzgc.org.cn上下载相关申请表格。
第十五条 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应向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证明文件;
(四)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六条 申请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向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证明文件;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备案文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七条 申请上市资助的企业应向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证明文件;
(四)园区企业及与园区企业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五)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受理或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八条 服务中心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文件材料,如无异议则出具审核意见,报送中关村管委会。中关村管委会审核通过并公示后,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十九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报告有关企业改制上市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受理、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中关村管委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改制上市资助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中关村管委会和服务中心将追回有关资金,并取消其培育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完成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改制上市行为、尚未享受相关资助的企业,可依据本办法申请有关资金支持。原《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7〕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企业改制资助资金申请表
2. 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资金申请表
3. 上市资助资金申请表
4. 受理单位及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项目五
项目名称:东城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项目
支持方式:我区重点拟上市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奖励100万元人民币;上市挂牌成功后,奖励50万元人民币;通过上市挂牌融资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申报指南: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是指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
补充说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指在全国范围内开放的省级股权交易市场,对公司在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需要有股份改制方面的规范程序。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重点拟上市挂牌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东城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登记,拟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全国及区域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上市;
(二)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拟挂牌上市板块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要求;
(三)运作较为规范,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四)主营业务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布局和产业发展方向,属于重点支持或具有特色优势的行业;
(五)已制定上市挂牌计划,并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上市挂牌合作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相应服务协议。
补充说明:
第一款中,税务登记包括国税和地税,国税和地税都在东城区登记。
第二款中,拟上市挂牌公司在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方面的要求标准以拟上市挂牌的资本市场确定。
第四款中,重点支持或具有特色优势的行业,主要包括文化创意、商业服务、信息技术、金融、商务服务、旅游、低碳、体育、中医药等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定位的产业。
第三条 东城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是本意见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政策有关的信息发布、项目征集、项目评审、资金筹措、政策兑现、上市挂牌后持续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成为重点拟上市挂牌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城区重点拟上市挂牌企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统计登记证复印件;
(三)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一年缴税证明;
(五)申请单位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挂牌合作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为多页的,除首页加盖公章外,还应当加盖骑缝章。
补充说明:
《东城区重点拟上市挂牌企业申请表》由拟挂牌企业在股份改制阶段填写,提交后如有变化应及时更新。
第五条 建设重点拟上市挂牌企业资源库,对企业发展情况等基础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建立由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等联合参与的促进企业上市挂牌服务合作机制,促进信息共享、项目对接、辅导培训等工作,打造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的机构链条、产品链条和服务链条。
第七条 对于我区重点拟上市挂牌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符合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市、区有关专项。
第八条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拟上市挂牌企业申请我区专项资金。
第九条 我区重点拟上市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奖励100万元人民币;上市挂牌成功后,奖励50万元人民币;通过上市挂牌融资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享受奖励后,企业必须在东城区持续经营不少于5年,若5年内迁出东城区的,应退回上市挂牌过程中及上市挂牌后享受的所有奖励资金。
补充说明:
企业股份制改造应在东城区内进行,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在企业上市挂牌后兑现,只进行股份制改造而没有上市挂牌的不能单独享受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
通过上市挂牌融资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包括企业通过发行新股、私募债、中小企业债、股权质押融资、战略投资等方式进行的融资。
企业在股份制改造阶段引进的战略投资,可以将其包含在3000万元范围之内。战略投资指对企业长期发展有重要意义且期限较长的股权类投资。
第十条 申请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城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统计登记证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挂牌合作协议;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一年缴税证明;
(五)有关单位或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受理函;
(六)企业上市挂牌的获批文件;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补充说明:
上市挂牌后通过新股发行方式融资的,提供的材料应当包括上市挂牌系统对企业发行新股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通过私募债、中小企业债、股权质押融资、战略投资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与相关机构签订的协议。
第十一条 加强对区内服务企业上市挂牌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引导,对为我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驻区中介机构给予资金奖励。对支持企业在场内市场上市的中介机构按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40万的资金奖励,对支持企业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中介机构按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30万的资金奖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奖励上市保荐机构。
补充说明:
中介机构一次性资金奖励的申报时间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申报材料包括: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复印件、《东城区驻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报表》、被服务企业成功上市证明材料、被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
服务企业上市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申请享受一次性资金奖励的,由企业在改制阶段或者与中介机构签署上市合作协议阶段进行登记备案,资金奖励在企业成功上市后统一落实。
第十二条 鼓励驻区股权投资机构支持我区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被投资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并在挂牌交易所融资额达到3000万元后,给予股权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申请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的企业在申报获取政府扶持政策时应遵循诚信原则,有任何瞒报、虚报或者编造鼓励条件的,不能获得扶持资金或区配套服务。对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的,一律予以追回资金,并取消企业享受政府扶持资金和区配套服务的资格。受奖企业或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均应依法纳税、合规使用。在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能获得政府奖励。
第十四条 本意见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政策相同时,先执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政策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部分,补充执行。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东城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电话:65258800-8625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