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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划定投资者保护重点 从四方面着力
资本市场“一体两翼”的投资者保护体系日益显现出积极成效。随着法制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的不断推进,证券投资者保护工作也正朝向更高质量、更多元化的方向迈进。
昨日,中国证监会组织召开专场新闻发布会,就证券投资者保护工作情况进行介绍。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下称“投保局”)局长赵敏,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下称“投保基金”)副董事长、总经理巩海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司(下称“投服中心”)总经理徐明参会,详细介绍了下一步证券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着力点。
据了解,正在修订进程中的证券法拟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对证券投资者的权益维护、救济、赔偿等内容作出规定。证监会也将继续完善投资者保护的各项制度安排,推动更加体系化地构建投资者权益损害赔偿工作机制,开展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及检查,还将推动支持诉讼形成制度化安排、进一步丰富先行赔付的实践经验、积极推动示范判决机制试点。
2018年投保工作将从四方面着力
赵敏表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监会的根本使命,经过近年来的努力,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了覆盖投保各业务领域的制度体系,投资者教育服务工作也不断深化。
她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共建立了国家级和省级投教基地101家,覆盖了29个省区市;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工作已在25个省区市开展试点,上海、广州等地将投资者教育纳入了中小学课程设置。12386热线、证监会系统各类调解组织在投资者诉求处理、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赵敏表示,下一步将推动从四方面着力优化、完善投资者保护工作。
一是继续完善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安排,将投资者保护工作嵌入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各个链条和环节。她说,证监会拟制定发布持股行权办法、投教基地监管指导意见、修改证券投资者投诉处理相关指引,探索跨境投资者保护的相关安排等。
二是体系化地构建投资者权益损害赔偿工作。丰富针对投资者的公益调解服务,进一步丰富先行赔付的实践,积极研究推动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推动形成支持诉讼的制度化安排。
三是培育理性投资者队伍,进一步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优化投资者教育基地的设置,实现教育基地的“有进有出”,研究推动设立“投资者保护日”,开通投资者网站,提升投资者服务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
四是开展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和检查工作,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检查纳入派出机构日常监管现场检查工作,投保局也将考虑组织随机抽查,促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落实。
巩海滨介绍,下一步投保基金将更好地发挥作为资本市场基础设施的功能,精心打造四个功能平台:一是监测、预警和协助处置的风险预警处置平台,二是倾听、响应、及时处理的投资者沟通交流平台,三是调查、评价、辅助监管的投资者保护评估平台,四是追偿、补偿、赔偿代理支付的投资者利益偿付平台。
完善投保制度供给探索示范判决机制
国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首次在国务院层面构建了专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据悉,正在修订进程中的证券法拟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对证券投资者的权益维护、救济、赔偿等内容作出规定。赵敏透露,期货法立法过程中,也将考虑纳入投资者保护的有关内容。
完善制度供给的同时,近年来投服中心不断探索投保工作新模式,所开展的持股行权、支持诉讼等工作让投资者真正得到了实惠。
徐明介绍,目前持股行权试点已在全国推开,实现了沪深A股公司的持股全覆盖。截至去年底,投服中心共向1521家上市公司累计行权1876次。
支持诉讼机制则开启了投资者维权的新篇章,针对中小投资者维权小额、多众的特点,投服中心选择典型案例,创新推出证券支持诉讼机制,累计共提起8起中小投资者诉讼维权案件,其中5起案件正处于诉讼过程中。此外,先行赔付的案例也已积累3起,共有3.4万名适格投资者获得了超过5亿元的补偿金。
据徐明透露,投服中心正在积极研究推动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试点工作,目前拟与上海市一中院和上海市高院合作,探讨法院对有代表性的案件优先审理,明确同类案件的法律事实或证据、争议焦点、统一相关案件法律适用,为后续广大投资者的诉讼提供示范依据,降低各方成本,提高效率。
徐明说,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一个官司涉及的原告投资者可能成千上万,示范判决有利于形成标杆,减少投资者的诉讼成本,也可对上市公司起到震慑作用。
此外,针对未来资本市场将加大力度服务新经济企业、将进一步扩大双向开放,进而不断创新制度、创新产品的情况,赵敏表示,在此过程中投资者保护工作也将作出相应的安排,跨境投资者保护工作也已在研究当中。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