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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筑牢投资者权益保护堤坝

2017-06-2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3253

      7月1日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付诸实施。“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无疑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增加了一道防护墙,对于夯实市场运行的微观基础和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资本市场推出融资融券、港股通、股票期权等业务时都有关于适当性管理的规定,但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相对独立。并且,这些标准更多注重的是投资者准入门槛,并未真正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因此,《办法》从投资者分类、金融产品分级、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现了“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它统一了之前各市场、各业务中较零散的适当性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令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完善、牢固。

 

      具体来说,《办法》强化了“卖者有责”的原则。证券期货投资产品种类繁多,不仅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而且风险收益特征千差万别。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受专业知识、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办法》将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两类。其中,专业投资者不受限,可以投资任何标的和工具;普通投资者要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否则就要追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法律责任,这是贯彻“卖者有责”精神的重要体现。
  

      同时,《办法》体现“买者自负”的原则。《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这意味着,经营机构在对投资者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风险警示后,投资者已清楚地了解相关产品和服务,并确认未发生不恰当宣传、恶意推荐、蒙蔽投资者、风险揭示不到位等情况时,投资行为风险“买者自负”。对于券商等金融机构而言,短期内会增加工作量,但从长期看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此外,《办法》关于投资者的分类并非一成不变,两类投资者在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过一定流程后可以进行转化。专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后,可以获得与普通投资者一样的保护;符合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在向经营机构申请并获得同意后,可以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此时将自主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这也体现了《办法》关于投资者分类规定的灵活性。
  

      可以预期,随着投资者权益保护实践的深入推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于重新塑造市场生态、防控金融风险,筑牢投资者权益保护堤坝将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