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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解读(一)
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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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现代金融服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管控创新风险的做法。为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等相关业务,提示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中心根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制定《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试行)》。
《北京四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解读》系列将从多角度介绍北京四板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系列(一)将主要介绍投资者参与本中心证券发行、挂牌转让等交易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北京四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与证监会发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在合格投资者门槛上规定的对比。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证监会对四板市场的监管办法中一些规则未作出明确规定,如(四)未直接明确“一定指标”是多少,(五)“在一定时期内”、“金融资产”、“金融产品”、“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没有具体指定。而在北京四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三条中,对以上内容作出了的明确规定和相应的调整:
此外,证监会《办法》与本中心《规则》都作出以下规定:(以本中心《规则》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