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在明确各地区域性股权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法律地位、界定市场参与主体权责的同时,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市场运营机构不得超过一家,并向社会公告运营机构名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通告》明确表示“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唯一一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是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唯一合法场所”。该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通过。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在未来的工作中,定将继续立足于支持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投融撮合、规范辅导、培育孵化、改革创新等功能,维护市场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更好地为落实首都核心功能服务。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