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者适当性系列问答中,第一期解读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期介绍了深交所港股通、退市整理期业务适当性管理规则修订情况。本期介绍《深证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适当性办法”)。
一、《债券适当性办法》对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主要进行了哪些调整?
为与证监会《适当性管理办法》相衔接,深交所《债券适当性办法》对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者调整了资产性资质要求,增加了专业经历要求,具体如下:
二、债券适当性办法对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范围进行了哪些调整?
债项评级低于AAA的公募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不含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质押式协议回购融资融券交易,调整为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买入。此外,《债券适当性办法》还设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其中,动态调整机制是指,为加强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当债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仅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以买入该债券:
(一)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下调至AAA级以下(不含AAA);
(二)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或经更正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
(三)发行人发生债务违约、延迟支付本息,或者其他可能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四)发行人发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各类投资者可以投资的深交所债券品种?
2017年7月1日起,各类投资者允许的投资标的范围如下:
四、对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已上市交易的存量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债券适当性办法》是否适用呢?
适用。深交所《债券适当性办法》将上述存量公司债券统一纳入规制范围。
五、《债券适当性办法》实施后,不满足适当性管理新标准的投资者该如何处理其持有的债券?对回购业务是如何安排的?
《债券适当性办法》实施前按照原规则买入债券的投资者,在该办法实施后不符合相应的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不得再行买入该等债券,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对于债券质押式回购,按照原有规则要求不变,个人投资者仅允许参与融券交易;对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及融券交易。
不满足《债券适当性办法》要求的投资者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于2017年12月9日前了结全部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及质押式协议回购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不允许增加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