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三季度,本中心新增科创板挂牌申请企业13家,同意接受挂牌8家,不同意接受挂牌0家,仍处于审核阶段15家;新增文创板挂牌申请企业1家,同意接受挂牌1家,不同意接受挂牌1家,仍处于审核阶段0家。
期间本中心共反馈41卷次,累计反馈问题条目403条,平均反馈时间为4.8天。
2018年三季度,本中心挂牌审核工作中出现的常见问题汇总如下:
本中心在审核中发现,部分挂牌申请材料中挂牌说明书第二章公司业务部分描述不清晰,主要问题集中在公司主营业务、提供的主要产品及服务、商业模式、业务流程的概念区分不清,现将上述内容的定义及书写要求整理如下:
(1)公司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是指公司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日常活动中的主要活动,可根据公司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确定。
(2)提供的主要产品及服务
产品及服务是指企业向市场提供的,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物品及劳务。
申请挂牌公司需具体介绍提供的各项产品/服务种类情况,并明确介绍其各自的主要用途。可采用表格形式。
(3)商业模式
商业模式是指公司创造利润的具体模式。
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参照“公司业务立足或属于哪个行业,具有什么关键资源要素(如技术、渠道、专利、模式等),利用该关键资源要素生产出什么产品或提供什么服务,面向哪些客户(列举一两名典型客户),以何种销售方式销售给客户。报告期内利润率,高于或低于同行业利润率的原因”总结公司的商业模式。(盈利、研发、采购、生产或服务、营销)
(4)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是描述公司开展业务时与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业务关系、作业顺序的具体过程和方式。
当公司存在多种商业模式或多种业务流程时,应独立描述各项业务流程,可采取作图的方式说明。
本中心在审核中发现,部分挂牌申请材料中挂牌说明书第四章公司治理部分内容有缺失,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团队情况
按照本中心科创板、文创板挂牌规则及模板要求,此部分应披露公司创始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等的具体情况,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应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如有)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公司历史沿革
公司历史沿革信息应包含公司设立信息及后续变更信息。
推荐机构的核查应追溯至公司设立之初,核查公司的设立是否合法合规,并披露公司设立时的各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
关于后续变更的信息,推荐机构应核查公司内部凭据(例如:历次股东会决议等),并与工商部门备案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公司历史沿革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此部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等信息的变更。
按照本中心科创板、文创板挂牌规则要求,公司应提交最近一年及一期合并口径的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2)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3)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4)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7)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推荐机构应针对挂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核查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况,是否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财务不规范情形以及针对该情形的后续整改措施,并发表书面核查意见。
在回复本中心的审核反馈问题时,部分申请挂牌企业及推荐机构存在答非所问,机械式重复题干以及解释的论据不充分、不成立等情形。
针对审核反馈问题的解释说明,应包括:
(1)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背景情况;
(2)该问题对公司持续经营、法律合规方面的影响;
(3)针对该问题的后续处理措施;
(4)推荐机构就该问题的核查意见和方法。
根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规定,及北京市金融局等监管机构关于加强北京四板市场挂牌审核工作力度的要求,本中心仍将重点审核公司治理及财务信息,请会员单位加强对相关内容的内部核查,并持续关注本中心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