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四季度,本中心新增科创板挂牌申请企业12家,同意接受挂牌21家,不同意接受挂牌2家,仍处于审核阶段3家;新增文创板挂牌申请企业1家,同意接受挂牌1家,不同意接受挂牌0家,仍处于审核阶段1家。
期间本中心共反馈73卷次,累计反馈问题条目690条,平均反馈时间为2.5天。
2018年四季度,本中心挂牌审核工作中出现的常见问题汇总如下:
(1)风险提示
申请挂牌公司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
申请挂牌公司应针对实际情况描述相关风险因素,描述应充分、准确、具体,并作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不得采用普遍适用的模糊表述。
申请挂牌公司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应明确说明该因素对其报告期内的实际影响以及可能对将来的具体影响。
(2)重大事项提示
既有事项可能对申请挂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业绩下滑、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涉诉事件、业务资质到期等。
2.公司业务描述不清晰
本中心在审核中发现,部分挂牌申请材料中挂牌说明书第二章公司业务部分描述不清晰,主要问题集中在公司主营业务、提供的主要产品及服务、商业模式、业务流程的概念区分不清,现将上述内容的定义及书写要求整理如下:
(1)公司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是指公司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日常活动中的主要活动,可根据公司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以及形成主要营业收入来源的业务确定。
(2)提供的主要产品及服务
产品及服务是指企业向市场提供的,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物品及劳务。
申请挂牌公司需具体介绍提供的各项产品/服务种类情况,并明确介绍其各自的主要用途。可采用表格形式。
(3)商业模式
商业模式是指公司创造利润的具体模式。
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参照“公司业务立足或属于哪个行业,具有什么关键资源要素(如技术、渠道、专利、模式等),利用该关键资源要素生产出什么产品或提供什么服务,面向哪些客户(列举一两名典型客户),以何种销售方式销售给客户。报告期内利润率,高于或低于同行业利润率的原因”总结公司的盈利模式。(4)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是描述公司开展业务时与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业务关系、作业顺序的具体过程和方式。
当公司存在多种商业模式或多种业务流程时,应独立描述各项业务流程,可采取作图的方式说明。
本中心在审核中发现,部分企业挂牌说明书第四章公司治理部分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情况,现就特定条目的披露要求作进一步明确: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的名称、出资比例、股东类别、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争议事项的具体情况及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可用采用表格形式呈现。其中,股东类别包括七种类型,分别是:国有控股,境内法人,境外法人,境内其他机构,境外其他机构,境内自然人,境外自然人。申请挂牌公司还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内是否发生变化。
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自然人、国资管理部门或集体企业等特别主体。
(2)公司团队情况
按照本中心科创板、文创板挂牌规则及模板要求,此部分应披露公司创始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等的具体情况,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应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如有)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按照本中心科创板、文创板挂牌规则要求,公司应提交最近一年及一期合并口径的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2)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3)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4)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7)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推荐机构应针对挂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核查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况,是否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财务不规范情形以及针对该情形的后续整改措施,并发表书面核查意见。
在回复本中心的审核反馈问题时,部分申请挂牌企业及推荐机构存在答非所问,机械式重复题干以及解释的论据不充分、不成立等情形。
针对审核反馈问题的解释说明,应包括:(1)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背景情况;(2)该问题对公司持续经营、法律合规方面的影响;(3)针对该问题的后续处理措施;(4)推荐机构就该问题的核查意见和方法。
根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规定,及北京市金融局等监管机构关于加强北京四板市场挂牌审核工作力度的要求,本中心仍将重点审核公司治理及财务信息,请会员单位加强对相关内容的内部核查,并持续关注本中心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