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海淀区金融发展环境,促进科技与金融有效结合,根据《海淀区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7号)、《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10号),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 本申报指南所涉及的资金从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 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支持措施
第三条本章适用于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的国内外金融机构。本章所称金融机构包括:
(一)经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下简称“三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经国家、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
(三)经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准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章所指金融机构具体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股权投资机构、信托公司、券商直投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要素市场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等。
第五条 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总部金融机构,根据《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对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对于其他经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金融机构,可享受本条款规定支持。
第六条 对于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备案),在我区注册或新迁入并纳税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制管理企业(其发起设立的基金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根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可参照金融机构享受本申报指南第五条规定支持。
第七条 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总部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可以享受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第八条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金融机构,租用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
(一)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总部金融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
(二)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除上一款规定以外的经区政府认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其他准金融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三)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经国家、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其发起设立的基金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投资于我区的创业企业后,可以申请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8元/平方米·天。对专注于天使投资的股权投资机构,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从事投资业务的,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或累计在海淀区管理基金规模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上述注册资本均指实缴到位资金。
(四)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大型企业集团资本控股公司,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九条 对于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参照《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10号)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鼓励金融机构在中关村西区、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和中关村玉渊潭科技商务区聚集,加快我区重点金融功能区建设。对于新设立或从海淀区外新迁入上述三个金融功能区或区政府指定楼宇,且对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对于金融功能区内重点楼宇的租金优惠政策,海淀区结合功能区建设需求情况,择时调整发布相关楼宇招商方案。
中关村PE大厦、金融大厦、互联网金融中心以及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入驻金融机构可按已发布楼宇招商方案享受购租房优惠政策;中关村资本大厦(学院南路62号楼)按照区政府相关会议精神予以资金支持。积极支持中关村并购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发展,对入驻中关村并购资本中心(大地花园酒店)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区政府指示精神,参照中关村PE大厦的补贴标准予以租金补贴支持。
第十一条支持各类主体开展海内外并购。按照《关于建设中关村并购资本中心的实施意见》(海行规发〔2015〕7号),区内相关并购主体可以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并购基金参照本章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股权投资机构注册资金一次性补助和房租补贴政策予以支持。
(二)区内并购基金对项目实施并购,并购金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在所并购项目通过海淀区企业退出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并购投资奖励。每家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按照《海淀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9号),对境内并购基金、上市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实施海外并购等国际化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四)符合区域重点发展产业方向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以及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并购重组的企业,给予50%的中介费用补贴,单一企业补贴上限为50万元;如并购项目实现并表到海淀区的,补贴上限为200万元。中介费用是指企业并购重组时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费用。
(五)在并购重组中通过并购贷款融资的,还本、付息后给予基准利率4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职能,依托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的议事协商机制作用,强化市区两级金融工作联动,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交流,全面提升我区金融服务水平。发挥北京中关村海淀金融创新商会、中关村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搭建政银企交流合作平台,拓宽信息发布渠道,为金融机构在海淀区落户发展和金融创新提供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范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科技金融创新较突出的金融机构,经区政府认定,纳入海淀区重点企业名单。对重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人才引进、子女入学、就医保障等方面提供综合服务。
第三章 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本章适用于对2013年之后(含2013年)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海淀区注册纳税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本章所称互联网金融符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的机构,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第十五条 本章所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具体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互联网资产管理、互联网企业跨界开展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与研究机构,以及符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且经专家评审、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互联网金融机构。
第十六条加快我区重点金融功能区建设。对于入驻互联网金融中心、互联网金融产业园以及区政府指定重点楼宇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给予租金补贴政策。
第十七条申请租金补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1000万或获得知名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私募基金投资以及上市公司、央企、国企的投资。
(二)实际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2年以上。
(三)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诚信类公示”列示情形。
(四)由纳入海淀区政府采购目录的、有从事互联网金融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确定申报机构所属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业态及其相关依据,申报机构近两年是否实际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2.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国务院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法规,提出申报机构相关法律意见。
3.申报机构是否受到“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通报处罚,工商、公安等行政司法部门立案。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两年是否发生变化及变化情况。
5.申报机构是否按照政策在申报政策期限内发生实际租赁行为。
(五)海淀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互联网金融租金优惠政策按照《互联网金融中心招商方案》(海金融〔2013〕10号)、《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园招商方案》(海金融〔2014〕1号)执行,即互联网金融中心自具备入驻条件前三年,6层(含)以上租金价格(含物业费)不高于9元/平方米/天,2-5层租金价格(含物业费)不高于12元/平方米/天;互联网金融产业园自具备入驻条件前三年,租金价格(含物业费)不高于6元/平方米/天。
第十九条互联网金融中心、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入驻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申请享受三年房租(不含物业费)补助,第一年50%、第二年50%、第三年30%。每家机构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每家机构一年一申请房租补贴政策。
第二十条 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行业发展带动力和影响力较强、金融创新较突出、区域重点引进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按照《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海淀区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支持政策。
第四章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本章所称中小微企业(除第三十二条外),是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海淀区域内,且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其中,营业收入不高于2000万元(含)的为小微企业,营业收入高于2000万元但不高于1亿元(含)的为中型企业。
第二十二条本章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下简称“一行三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认定机构批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海淀区,从事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银行分支行、信贷中心、信贷机构、科技保险机构等。
第二十三条本章所指的信贷损失是指按照人民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已被划入损失类的贷款中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偿还的该笔贷款的本金部分;或银行已依法履行诉讼程序,胜诉且执行程序已终结,贷款不能足额清偿造成贷款损失中的本金部分。
第二十四条本章所指的金融产品创新是指2015年1月1日后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新推出的、不同于现有金融产品,且已广泛实施,拥有一定中小微企业客户的金融产品;或2016年1月1日后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或其他金融需求研发的,已经推出的且具有一定社会反响,虽未广泛实施,但预计会取得良好效果的金融创新产品。
第二十五条本章所指的金融服务创新是指2015年1月1日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协会、园区等组织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推出的有利于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效率,增加中小微企业融资成功机率,且已取得一定效果的各项创新举措。
第二十六条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贷款、信用保险和信用担保服务的银行、保险等机构,前两年至申报截至日期间承担信贷损失的给予信贷风险补偿。中型企业按照代偿本金部分的20%给予补偿,小微企业按照代偿本金部分的50%给予补偿。经认定为海帆企业的,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补偿比例分别提高到50%和70%。单一金融机构每年补贴上限为1000万元,补偿总额以当年风险资金池金额为限。对投贷联动风险补偿标准按照北京市投贷联动实施方案中市区配套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申请信贷风险补偿的银行、保险等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海淀区注册设立并纳税;
(二)法人机构或获得所属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授权的非法人中小微企业特色金融服务机构;
(三)拥有中小微企业专业的金融服务团队、便捷的服务程序、创新的科技金融产品体系、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及特色化的考核激励机制;
(四)积极参加我区组织各项融资促进活动,并能够按季度报送相关数据、总结报告,配合我办相关工作的机构;
(五)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北京市政府、海淀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应直接用于弥补贷款损失,不得计入营业外收入或用于其它用途;同时各行应积极落实尽职免责的奖惩工作制度,给予中小微企业信贷审核和发放相关的业务、管理和风险审核人员工作便利。
第二十九条鼓励金融机构及第三方组织或机构创新中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重点支持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利于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品创新、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项目。单一产品或服务项目补贴上限50万元。
第三十条申请金融创新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及第三方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海淀区注册设立并纳税,社会组织登记住所为海淀区;
(二)产品和服务创新最早在海淀区实施,且受益的中小微企业绝大多数(2/3及以上)为海淀区的中小微企业;
(三)产生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对所在领域发展有较大的示范效应;
(四)权属及合法性不存在争议,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通过贷款贴息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从驻区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的纯信用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非上市和非“三板”挂牌股权质押贷款且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并符合其他必要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海帆计划企业中的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贴息标准分别为贷款基准利率100%和50%,其他类型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贴息标准分别为贷款基准利率50%和25%。单一企业仅可就一个贷款项目申请补贴,补贴上限为50万元。符合贴息政策的外币贷款以取得借款日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补贴标准与人民币贷款一致,补贴额不超过其实际发生成本,补贴上限50万元。
本条所指的信用贷款是借款合同上除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外,无其他担保、抵押、质押等保证方式的贷款。
第三十二条支持中小微企业运用直接债务工具融资。对成功发行票据、债券以及私募债券等创新型直接融资产品的中小微企业,给予50%的中介费用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本条所指的中小微企业指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海淀区域内,且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本条所指的中介费用是指发行票据、债券以及私募债券有关的审计、法律咨询、资产评估等费用,以及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的承销费用等。
第三十三条推进银保共担机制。对科技保险机构为海淀区中小微企业的纯信用类贷款承保的保险产品,按保费收入的20%予以补贴。单一保险机构每年享受的本项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本条所指的信用类贷款是借款合同上除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和保险条款外,无其他担保、抵押、质押等保证方式的贷款。
第五章 促进企业上市支持措施
第三十四条本章所称上市,是指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其股票在境内外知名交易所上市公开交易。本章所称挂牌,是指企业股票、股份、股权在场外市场(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等)挂牌转让。
第三十五条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全区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承担以下职能:
(一)认定并公布培育期企业名单;
(二)研究解决拟上市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三)依法协调企业上市涉及区内有关部门的审批事项;
(四)审议成员单位提交上会的事项;
(五)其他必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联席会议由主管区领导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区金融办、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商务委、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区投促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统计局、区环保局、工商海淀分局、规划海淀分局、区质监局、区安监局、国土海淀分局、区法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淀管理部、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联席会议议题涉及的其他单位也应当参加有关会议。
各成员单位由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成员,并指定相关工作人员任联络员,负责协调企业上市中涉及该单位的具体事项。联席会议下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
第三十七条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服务机构联盟(下称“服务联盟”)作为由各类金融机构联合发起的合作组织,接受区金融办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并承担以下职能:
(一)开展培训辅导活动,协助企业认知了解资本市场;
(二)指导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及兼并重组,为企业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和联动金融服务;
(三)开展与监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推动与有关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等的合作,协助企业开展与媒体的交流,营造更加良好的区域资本市场发展环境;
(四)其他必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服务联盟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商业银行、股权投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综合性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财经媒体等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服务联盟秉持自愿开放、资源共享、合作交流原则,协助区金融办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工作。
第三十九条加大财政资金对企业上市支持力度。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资金分为培育期资金、辅导期资金,用于补贴企业上市、挂牌的中介费用。
本条所指的中介费用包括企业因上市、挂牌发生的券商相关费用(财务顾问费、辅导费、保荐费、挂牌推荐费、委托备案费等)、律师费、审计费、验资费、资产评估费等。
第四十条企业申报培育期资金,需同时满足以下1-5项条件:
(一)依法在海淀区工商注册并在海淀区办理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主板(含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
(二)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预计未来三年能够实现上市。拟在主板(含中小板)上市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符合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相应要求;拟在创业板上市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符合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应要求;
(三)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北京市以及海淀区产业政策,属于重点支持或具有特色优势的行业。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已制定上市计划,并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上市合作协议;
(五)尚未进入辅导期。辅导期计算起始日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上公示的辅导备案登记日期为准;
(六)培育期资金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计算,分三年发放;每年上限40万元人民币,三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人民币。
补贴期间从申请之年起算。企业第2年、第3年申报培育期资金时须提交能够证明后续上市进展的材料;自列入培育期企业名单不足三年完成上市的,可一次性申请未享受部分补贴。
第四十一条企业申报辅导期资金,需同时满足以下1-2项条件:
(一)依法在海淀区工商注册并在海淀区办理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主板(含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
(二)已向证监会递交申报材料,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辅导期资金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计算,上限为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在主板(含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海淀区公司,可于股票在交易所挂牌上市一年之内申报辅导期资金。
第四十二条企业在境外交易所成功上市,其在海淀区工商注册并在海淀区办理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的境内实体经营公司可参照辅导期资金标准申报上限5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
第四十三条三板挂牌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申报支持资金: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根据其整体情况、未来发展前景,及对区域经济影响情况且实现融资交易,可于挂牌两年内参照辅导期资金标准申报上限5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挂牌起始日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上信息披露的挂牌日期为准。
(二)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在主板(含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可以参照培育期资金标准一次性申报上限120万元的培育期中介费用补贴。
第四十四条四板挂牌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申报支持资金:
(一)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科创板、标准板、大创板交易的企业,可于挂牌一年内参照辅导期资金标准申报该企业中介费用补贴,补贴根据其整体情况、未来发展前景,及对区域经济影响情况,补贴上限50万元。挂牌起始日以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企业挂牌通知书的挂牌日期为准。
(二)四板挂牌企业成功在主板(含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可以参照培育期资金标准一次性申报上限120万元的培育期中介费用补贴。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企业自收到补贴资金之日起十年内如迁出海淀区,应退还补贴款。
第四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单位应配合区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或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的,区财政部门可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申报指南由区金融办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申报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有办法执行。
政策咨询
由北京市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促进企业上市服务中心、金融发展科接受政策咨询。
北京市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促进企业上市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西403室、东302室
邮编:100195
电话:88493426、88496397、88495722(并购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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