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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会员机构收费办法(试行)

时 间:2019-12-31 作 者:北京股权交易中心 浏览量:0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会员机构收费办法(试行)
(2019年12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规范性建设,完善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会员机构管理体系,根据《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员机构为经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称本中心)备案审查认可的中介机构会员,包括推荐机构会员、交易经纪商会员和专业服务机构会员。


第三条 本中心根据会员机构市场参与情况,向会员机构收取会员机构年费、推荐业务会员费和特殊会员费。


第四条 会员机构年费标准为2万元/年,其中银行、券商、信托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交易经纪商会员和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可暂时豁免收取会员机构年费。会员机构应于收到本中心下发的收取会员机构年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完毕。


第五条 对于在本中心开展推荐挂牌业务的推荐机构会员,应于本中心发放挂牌函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每家挂牌企业1万元的标准,向本中心缴纳推荐业务会员费。


第六条 对于在本中心开展债券承销、投资以及其他业务的会员机构,本中心将根据该会员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向会员机构收取特殊会员费。业务开展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第七条 本中心在收到会员费等相关费用后,向会员机构提供有关发票。


第八条 会员代表应及时督促会员机构缴纳会员费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会员机构拖欠会员费等相关费用的,本中心可暂停受理或者办理其相关业务,情节严重且经催告后30日内仍未补齐者,本中心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机构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已缴纳的会员费不予返还。


第十一条 经监管机构和有权机关批准的,或经本中心同意的,本中心可视具体情况减免相关会员的会员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