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会员机构收费办法(试行)》解读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会员机构收费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收费办法》)已于2019年12月31日正式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规范性建设,提升会员机构风控能力和服务能力,完善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会员机构管理体系,根据《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收费办法》。
二、收费对象
收费对象为经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称本中心)备案审查的推荐机构会员。
鉴于银行、券商、信托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已具备资本市场专业服务能力和风控手段,可暂时豁免收取费用。
本中心将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为推荐机构会员提供市场规则解读、风险防范措施、资本市场专业知识等培训和辅导,并在会员机构业务推广过程中予以相应支持。
三、收费内容及标准
(一)会员年费。存续会员机构应缴纳会员年费,标准为2万元/年。新入会会员机构可适当减免当年会员年费,减免标准另行通知。
(二)推荐业务会员费。会员机构开展推荐挂牌业务应缴纳推荐业务会员费,标准为每推荐一家挂牌企业收取1万元会员费。
(三)特殊会员费。开展债券承销、投资以及其他业务的会员机构应缴纳特殊会员费。收费标准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三、收费流程
(一)会员年费。会员机构应于收到本中心下发的收取会员机构年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完毕。
(二)推荐业务会员费。会员机构应于本中心发放挂牌函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缴纳完毕。
(三)特殊会员费。收费方式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本中心在收到会员费后,向会员机构提供有关发票。